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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章 针锋相对(第3页)

以上三点。

足以说明。

孟杰夫妻俩开的‘渝来小面’餐饮店,拥有对“渝来小面”商标先用权。

所以。

不论原告持有的‘渝来小面’商标是否合法有效,都不能禁止孟杰夫妻俩凭借商标先用权,继续将‘渝来小面’作为餐饮店名!

相应的,孟杰夫妻俩不构成商标侵权,自然无须向原告支付所谓的侵权赔偿!”

法官于彩霞听完,同样没有发表意见。

此时。

原告律师孙达不断向法官举手示意。

孙达见法官注意到自己,道:

“法官,原告申请补充发言,对被告观点进行回应。”

法官于灿霞表示允许,但道:

“原告此前已经发表过意见,现在简单补充即可,不用过多展开。”

“好的,法官。”

“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,简单回应两点:

一是,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利,原告已经合法注册了渝来小面的商标,未经过原告的授权,任何人都不得使用,否则就构成侵权。

二是,被告孟杰夫妻开的渝来小面餐饮店,只是一家不起眼的街边小店,根本不具有影响力,随时可以被其他餐饮店替代。

被告代理律师提到的店铺影响力,简直就是无稽之谈!

试问,全国范围内,有谁知道他们渝来小面这家店?

即使把范围缩小至东海市,甚至再缩小至松浦区,又有几人听说过这家小店呢?

被告所谓的店铺影响力,只是可怜的局限在街边零星几个食客而已。

根本没有达到‘商标先用权’所要求的影响力程度。”

原告代理律师孙达一说完,法官于灿霞继续推进庭审流程。

“下面进行举证质证。”

原被告双方依次就己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,同时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。

这个案件金额很小,双方证据材料也不复杂,法官很快就过。

紧接着。

法官于灿霞组织双方发表辩论意见。

于灿霞依次听完双方的陈述,总结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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