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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章 针锋相对(第1页)

金标律所这套商标维权模式已经在多个法院试验过多回,已经跑通了。

之前的维权案件,要么就是胜诉,要么就是和解。

和解的前提也都是对方在判决前就同意改名和赔款,只不过金额上有所浮动。

但这些都可以算作是赢的。

反正原告有注册商标在手,天然立于不败之地。

因为商标是一种绝对权,对世权。

也就是说。

只要注册商标了,那就是天王老子来了也不能用,除非得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和授权。

不然其他人用了,那就是侵权!

孙达也做了好几年律师,对这个案子的结果早有预判,应该和之前的案子结果差不多。

想到这。

孙达也没有再争辩,道:

“原告无异议。”

法官于灿霞看向被告席。

李言以代理律师身份答道:

“两被告无异议。”

法官于灿霞点点头,开始审理。

“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。”

原告席上、

孙达拿出早已经准备好的发言内容,念道:

“原告诉讼请求如下:

一、判令被告孟杰林小敏在15日内改掉‘渝来小面’店铺名称。

二、判令被告孟杰林小敏支付1万商标侵权赔偿款。

三、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
陈述完毕。”

法官于灿霞听完,问:

“原告,你的事实和理由?”

原告代理律师孙达阐述其事实和理由,大意就是:

原告好多鱼已经注册“渝来小面”的商标,孟杰林小敏开的夫妻店的店名不得再使用“渝来小面”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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