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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五章 圣徒无罪!(求月票)(第3页)

法官沃伦看着这一幕目瞪口呆,不知道这些陪审员到底是中了什麽邪。

他连忙高声说道:「按照法律标准,证据真实有效!陪审团必须按照法律判断,不能仅凭个人感觉!」

旁听席上的西拉大声说道:「什麽证据?那个畏罪自杀的黑警欧文·马歇尔提供的证据吗?韦恩先生无罪!圣徒无罪!无罪!」

受到西拉的感染,旁听席上的听众,连同那些媒体记者,还有一众陪审员,此时全都齐声高呼。

「无罪!」

「无罪!」

「无罪!」

甚至连法庭上的几名维持秩序的法警,此时都红了眼眶,低声跟着呼喊无罪。

他们已经彻底被这个男人所征服!

在震耳欲聋的「无罪」呼喊声中,韦恩面色平静地看着法官沃伦,仿佛这里发生的一切都和他没有关系一般。

从一开始,他所瞄准的就从来不是什麽围绕证据的辩护,而是冲着陪审团去的。

按照美利坚宪法第五修正案「禁止双重危险」(DoubleJeopardy),一旦陪审团做出无罪裁决,案件将就此终结。

政府不得上诉、不得重审、法官不得推翻。

在美利坚法律之中,陪审团才是事实的认定者,法官只管法律问题。

也就是说,当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後,法官才能按照法律进行量刑。

一旦陪审团判无罪,哪怕法官本人认为被告有罪,也必须接受无罪的判定。

法官唯一能做的,是陪审团判有罪的时候,法官可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时候,改判无罪。

而如果陪审团判无罪,法官绝对不能改有罪。

如同在证据确凿、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之中,加州陪审团裁定辛普森两项谋杀罪名均不成立,直接当庭释放了。

也就是说,美利坚的法律所追求的从来不是他妈的公义和正义,而是陪审团的好恶。

人治?法治?

搞笑。

而陪审团制度的根源,则是要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由教会主持的神明裁判,也就是所谓的「上帝的审判」。

一直到了1215年,由教皇主导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,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明审判,才不得不紧急推行陪审团制度,由12名邻人宣誓裁决,来替代上帝直接显灵。

早期的陪审团等於宣誓证人团,在圣物面前宣誓之後进行裁判,本质是宗教誓言约束之下的一种集体判断。

也就是陪审团制度的根源,是脱胎於宗教契约。

美利坚的法律源於上帝。神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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